四川省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规范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发表时间:2020-06-15 10:37 川民发〔2012〕101号 各市(州)民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局)、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林业局、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殡葬法规政策,积极推进殡葬改革,全省殡葬事业取得了长足进步。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省殡葬事业总体发展水平与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部分地区违规土葬、乱埋乱葬现象抬头,不严格依法行政情况时有发生,殡葬设施建设滞后,不能充分满足人民群众的丧葬需求。根据国家和省殡葬法规政策要求,为进一步深化全省殡葬改革,规范殡葬管理,严格殡葬执法,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明确殡葬改革目标任务 殡葬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健全殡葬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完善殡葬服务网络、殡葬救助保障制度,基本实现殡葬服务优质化、殡葬管理规范化、骨灰处理生态化、殡葬习俗文明化、殡葬设施现代化。 殡葬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坚定不移推行火葬,创新骨灰安葬方式;积极改革土葬,依法管理殡葬活动;改善殡葬设施,提高公共服务能力;规范公墓(塔陵)管理,保护生态环境;减轻群众负担,实现殡葬基本服务均等化;树立文明新风,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 二、加强建设,提高殡葬救助保障能力 (一)加强殡葬基础设施建设。各地要根据统筹城乡发展要求,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适度集中”的原则,以城乡总体规划为指导,优化殡葬设施布局,完善殡葬服务网络,对现有殡葬服务设施要统筹整合,升级改造,满足群众基本殡葬需求。殡仪馆、火葬场、殡葬服务站、社会公共墓地是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属于殡葬事业单位,是为群众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严禁作为招商引资项目改变其国有公共服务机构的性质。对过去违背殡葬现行法规政策,引进社会资本建设的具有基本殡葬服务功能的殡仪馆,应采取政府赎买方式转为殡葬服务事业单位。 (二)规范殡葬服务管理。进一步规范殡葬服务内容、程序及标准,合理区分殡葬服务性质,逐步形成以基本服务为主体,延伸服务、殡葬用品为补充的格局。 基本服务包括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存放(含冷藏)、火化和骨灰寄存等服务,其服务执行民政部《殡仪接待服务》、《遗体保存服务》、《遗体火化服务》、《骨灰寄存服务》等服务标准。 延伸服务是指在基本服务以外、供群众选择的特殊服务项目,包括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吊唁设施及设备租赁等。在保证基本服务的供给规模和质量的前提下,殡葬服务单位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开展延伸服务。延伸服务要强化市场准入、建立行业规范、以自愿选择为原则。 丧葬用品实行市场运作和管理,合理控制利润率。同时,要加强对“遗体火化证明”的统一使用和管理。 以上殡葬服务收费按照国家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民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三)促进科技创新推行绿色殡葬。要加快殡葬设施设备的技术革新,推广环保殡葬产品,特别是节能减排设备和可降解骨灰盒,加强环境监测,实行环境质量认证制度。加强对殡葬设施、产品、服务等技术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建立健全技术标准监督机制。大力加强殡葬改革宣传教育,强化骨灰(遗体)环保处理,积极推广树葬、花葬、草坪葬和不保留骨灰等节地葬法,推行绿色殡葬。 (四)大力推行惠民殡葬政策。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建立健全殡葬基本服务保障制度,推行惠民殡葬政策,逐步扩大覆盖面,及时将惠民殡葬政策所需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不断增强政府提供基本殡葬服务的能力。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原则,2012年底前实现惠民殡葬政策全面覆盖低收入群体,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扩大到向辖区所有居民提供免费基本殡葬服务。 三、理顺管理体制,加强殡葬执法队伍建设 从有利于推进殡葬改革和政府有效监管出发,积极推行政事分开和事务公开,殡葬服务事业单位要将基本殡葬服务和延伸殡葬服务项目逐步分离。 各地应加强殡葬管理执法机构建设,充实殡葬执法力量,提高殡葬管理执法能力,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执法程序,加大殡葬执法力度,严格殡葬行政执法,禁止以罚款代替遗体火化,坚决遏制乱埋乱葬现象。 四、规范公墓(塔陵)建设,加强监督管理 (一)严格公墓(塔陵)审批。进一步强化公墓(塔陵)建设经营的审批管理,从严审批经营性公墓(塔陵)。公墓(塔陵)的选址和规模应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公墓(塔陵)建设用地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凡涉及占用林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征占林地手续。已建经营性公墓(塔陵)土地手续不完备、超标准墓穴和违规经营未及时整改纠正的,必须依法规范完善相关手续、整改验收合格后才能颁发《四川省社会公共墓地(塔陵)证书》。未经批准,任何经营性公墓(塔陵)不得原址扩建和异址扩建,任何形式的农村公益性墓地不得转为经营性公墓(塔陵),不允许面向本乡镇以外的村(居)民进行销售。宗教教职人员死亡后,可以按宗教习俗安置、处理遗体,但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未经许可宗教活动场所不得面向教职人员以外人员开展骨灰存放和遗体火化服务。 (二)加强对公墓(塔陵)建设、经营的指导与监管。各市(州)、县(市、区)应按照公墓(塔陵)属地管理原则,及时建立健全公墓(塔陵)经营风险防范制度,重点加强公墓(塔陵)建设事前指导和事后监督,严禁传销及炒买炒卖,严禁“装棺二次葬”、建造超标准墓穴和“活人墓”。对公墓(塔陵)收取的墓穴管理费,切实做到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三)规范公墓(塔陵)价格管理。公墓价格和维护管理费按照国家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民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要重点保障中低收入群众基本丧葬需求,对公墓(塔陵)定价不规范和价格明显偏高的,相关部门要依法进行干预和管理。 五、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 推进殡葬改革是一项综合性工作,涉及部门多、工作任务重。各地要把殡葬管理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认真研究解决殡葬工作难点、热点问题,把殡葬改革有关内容纳入“十二五”规划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要建立健全殡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政府领导、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各级要按照属地管理和部门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殡葬事务的管理、监督和检查,会同国土、工商、公安、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涉及殡葬事务的违法违规行为。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要严肃查处违规占用土地、林地建设公墓(塔陵)、乱埋乱葬的行为。工商部门要严格规范丧葬用品市场,依法查处非法制造、经营丧葬用品、无证从事殡葬服务等行为。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殡葬服务市场价格的指导和管理,依法查处殡葬服务乱收费行为。公安部门要对阻碍殡葬执法行为及非法运尸车辆予以坚决打击。卫生部门要规范医院太平间的管理,不得将医院太平间承包给个人,不得擅自处理遗体,不得擅自在医院停放遗体,设置灵堂;在医院死亡的,医疗机构应及时通知当地殡仪馆、火葬场或殡仪服务站接运遗体,并严格遗体移交手续。监察机关要依法查处在殡葬改革和管理中违法违规的国家工作人员,对违法违规、玩忽职守的单位及直接责任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