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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坚决制止塔陵炒买炒卖塔位的紧急通知

发表时间:2020-06-15 11:10

川民事〔2001〕243号

各市、州民政局:

     塔陵是节约土地资源,改善生态环境的新型安葬形式,在殡葬改革中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我省的一些塔陵管理组织违反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省民政厅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公墓(塔陵)管理的规定,在经营服务中炒买炒卖塔位,背离了殡葬改革的方向,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对此,各级民政部门的领导必须高度重视,采取坚决措施予以纠正和制止。为此省厅特就禁止塔陵买炒卖问题作出如下通知:

     一、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依法加强殡葬行业管理,立即制止、查处炒买炒卖塔位等违法行为,确保殡葬改革健康发展。

     二、塔陵管理组织必须立即停止并纠正一切违反《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四川省民政厅和县级以下人民政府有关公墓(塔陵)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塔陵管理组织只能向使用户销售塔位;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赢利为目的投机牟利买卖塔位;禁止任何利用或变相利用销售塔位的筹资金行为;禁止以高于原销售价格回购塔位。

     四、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严肃处理塔陵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妥善解决遗留问题。凡是违规销售的塔位,必须给予购买者兑现塔位,亦可根据购买者的意愿,以原销售价退款或征得刚购买者同意后,代为转卖给其他使用户。如果退售塔位资金发生困难,塔陵投资者应按投资比例出资或变卖塔陵资产筹措资金,保证及时兑付。

     五、塔位售价必须在物价部门批准的范围内调整并报主管民政部门同意。销售塔位必须使用主管民政部门审核同意的统一式样的销售合同。合同内容必须注明“塔位只能销售给使用户,禁止以赢利为目的购买塔位,禁止回购塔位。”对因出国定居、婚姻变故等需办理更名手续的客户,由塔陵管理组织上报民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塔陵销售网点的设置应报主管民政部门同意。跨市州设置的销售网点,应报销售地的民政部门同意。当地民政部门要对辖区内的塔陵销售网点加强管理,对炒买炒卖行为依据《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严肃处理。

     七、加强对塔陵的年检工作,对严重违反殡葬管理法规,屡禁不止的要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社会公共墓证书》。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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